跟上時事 WHAT THE 法 - 致敬自己喜歡的作品 我犯法了嗎?
2023-07-14
解憂理法廳
631
最近,韓國某歌手推出歌曲,該歌曲音樂錄影帶背景及整體風格和美國歌手 Olivia Rodrigo 極為相似,對此,儘管該名歌手表示自己是將 Olivia Rodrigo 當成崇拜的對象,但在「參考」、「借鑒」、「致敬」、「模仿」的眾多討論中,這樣的行為,究竟有沒有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?
跟上時事 WHAT THE 法 - 致敬自己喜歡的作品 我犯法了嗎?
最近,韓國某歌手推出歌曲,該歌曲音樂錄影帶背景及整體風格和美國歌手 Olivia Rodrigo 極為相似,對此,儘管該名歌手表示自己是將 Olivia Rodrigo 當成崇拜的對象,但在「參考」、「借鑒」、「致敬」、「模仿」的眾多討論中,這樣的行為,究竟有沒有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?
一、智慧財產權到底是什麼?
首先,我們可以先了解「智慧財產權」,智慧財產權是由人類所創造出來的無形財產,主要有著作權、專利、商標等領域。我國訂有著作權法、專利法及商標法,明文規定各自的範疇。
其中,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定義,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而音樂錄影帶或是形象照片,則涉及視聽著作、攝影著作等,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,不應任意使用他人著作。
二、我是「致敬」,也不能使用嗎?
依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規定:「著作之合理使用,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。」合理使用範圍又在同條第二項有以下判斷基準:
-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
- 著作之性質
-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
-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

事實上,合理使用是一種「抗辯」而非「權利」,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第一項: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,其授權利用之地域、時間、內容、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,依當事人之約定;其約定不明之部分,推定為未授權。」,也就是說,只要著作權人未授權給你,你就沒有使用的權利,但假設你使用了未經授權的著作,所有權人就有權對你提出告訴,再由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。
三、國外常有惡搞影片,算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嗎?
在美國著作權法中,有「戲謔仿作(Parody)」一詞,指將他人的著作經過戲謔性的模仿或變化,形成獨特而值得保護的藝術價值或言論自由。
實務上,我國著作權法中未明文定有「戲謔仿作」,但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94 年在 Campbell v. Acuff-Rose Music Inc .(114 S .Ct .1164 )案,指出戲謔仿作有以下判斷基準:
- 清楚傳達與原作沒有任何關係
- 消費者立可察覺為戲謔仿作
也就是說,即使用戲謔仿作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,法院仍會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,不論是致敬還是戲謔仿作,回歸著作權法中,既然是屬於著作權人的智慧財產權,都應該要留意是否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,才是上策。
前言提及的案例,在最後因 Olivia Rodrigo 方要求該歌手下架影片,自己的宣傳舞台也提早結束。總而言之,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,除了有違法之虞,對於使用的人來說,自己所受之信譽損害也是不可估量的,不可不慎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