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簽約前別急著簽名!要注意租賃合約的風險
租賃合約要仔細看清楚,別以為房東態度良好,就不會在租賃合約加一些奇奇怪怪的條款,或是認為房客地位就是比較弱,簽約前一定要看清楚!會不會有房客責任過大、押金怎樣都要不回,或是有退租離開之前還要你仔細打掃一遍!的不合理條款,接著看下去,小心不要落入租賃合約風險:
無簽立書面的租賃契約仍會成立
房東不能說沒有簽訂書面的租賃合約,所以租賃合約沒有成立,不行入住或要求租客搬走!
有簽訂書面契約最好,雙方權利義務依契約內容履約。但無簽書面仍可以成立租賃契約,也不以交押金或租金為成立租約的要件。依據民法第421條第1項:「稱租賃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,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。」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標的、租金、租期意思表示一致,且未有違法的事由,那麼口頭或通訊軟體的訊息都可以成立租賃契約。
租客需要負全部的修繕責任
改為→「非可歸責租客的,由房東負擔」較合理
依據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:「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」因此,只要房屋設備是自然耗損、老舊故障或非房客人為破壞所造成,房東通常都具有修繕義務。不能說:「東西都是你在用,當然要自行付費修阿!」若房東不願意修繕,承租人可以向房東提出希望在什麼時候可以修好,如果沒修好,承租人自行修繕的費用可以跟房東要(參民法第430條)。
所以建議是入住前將屋內屋外會使用到的空間都拍照及錄影存證,避免退租時被房東要求不合理的修繕費。
收取押金三個月,有爭議時全數沒收
法定最高二個月,需由雙方協商後,或經法院判決才可沒收!
法定押金最高不能超過二個月,所以房東如果有說要三個月的租金當作押金,是違法的喔!(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)
契約上寫「因本租賃契約所生爭議,房東有權將押金全數沒收。」相當不合理,務必要求修改此條文,別傻傻地簽下去。
另外建議將租金匯款資訊、其他費用資訊、來往訊息、屋況紀錄留存好。在退租時跟房東現場點交並且拍照錄影存證,雙方就返還租屋事宜已完成確認,避免事後還被房東要求修繕或追討。
房東擁有最終解釋權
根本不能有這條,契約是雙方的!
顯失公平的條款,務必要跟房東提出修改這條的要求。很多承租人都會覺得不好意思或是覺得承租人的地位較弱勢,所以摸摸鼻子就簽了,甚至真的發生爭議時,更容易被房東說:「契約上寫好了我擁有最終解釋權,所以就是要聽我的。」然後就傻傻的同意不合理的要求。所以提醒讀者若要承租房子,千萬不要被房東誆騙了!
不可申請租屋補助
明確告知不可以申請租屋補助,其實很不合理!
但大多租客會同意,基於人情世故或是房東有給予其他租金優惠,承租之前可以先詢問清楚,但房東不能以此為由,要求承租人吐出租屋補助的錢或要求房客搬走!
結語
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爭議,可以先尋求消費者保護會的協助。若雙方當事人想坐下來談,可以走調解程序。
看完房子要簽租約前,記得把契約內容看清楚再簽名或蓋章,千萬別覺得文字好多好煩不想看,反正有發生事情再說等等的想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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