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0-17
解憂理法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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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商業往來或日常生活中,當一段合作關係需要退場結束時,「解除契約」和「終止契約」是最常被提及的兩種方式。雖然在口語上,我們常會將兩者混用統稱為「解約」,然而在法律上,這兩個方式帶來的後果與差異,可是天差地別,將直接影響您的權益喔!
解除契約和終止契約,前者是要求「從頭到尾不算數,全部退回」,後者是「到今天為止前算數,往後停止」。在決定契約關係結束時,究竟要選擇解除契約還是終止契約,才不會讓自己金錢和權益受損呢?以下將為大家進行詳盡的介紹。
解除契約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,將已經成立的契約視為自始無效,彷彿雙方從來沒有簽過這份合約。而既然契約從未存在,雙方就產生「回復原狀」的義務,彼此要把對方給予的金錢、物品等全部都還回去,以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,如同把影片的播放鍵拉回原點,抹除所有合作或交易的紀錄。
終止契約的效力是往後才失效的,也就是說,在確定終止之前雙方的契約關係和已發生的權利義務仍是有效的,只是從終止的那一刻起,雙方不再受契約的約束。因此,只需結清終止日當下尚未完成的部分,對於終止日以前,已完成的工作或已交付的金錢,不能要求返還,如同將影片按下停止鍵,故事不再繼續,但已播放的內容仍然存在。
原則上,當契約具有根本性的瑕疵,或標的物具有一次性交付的性質,則可以主張「解除契約」,買方可主張退回貨品,並將貨款取回,常見例如:受詐欺所簽署的契約、買賣契約等;當契約的具有持續性關係的特質,且已使用或交付的服務的性質是無法退回時,會以主張終止契約的方式進行,常見例如:房屋租賃、電信租約、僱傭契約等。
然而,如果雙方於契約上已有明定以「解除契約」或「終止契約」處理時,則應以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。例如:於買賣契約中有「如因可歸責甲方事由遲延付款逾十四日,乙方得終止本契約,且甲方先前已支付之款項不予退還。」條款時,在這個約定下,即使買賣契約的性質依法律規定接近「解除契約」,但因為該條款寫了「終止」,如買方因有可歸責的事由遲延付款十四日,則此時賣方可以終止契約作為主張,不需要退還已收到的款項,只需要停止供貨即可。
由此可知,無論是在契約結束退場時進行主張,或於契約擬定時條款的設計,「解除契約」或「終止契約」的法律效力及對應的權利義務,可是天壤之別,並且決定您的權益能否完整受到保障!
了解「解除契約」和「終止契約」的法律效果和差異後,不僅有助於遇到爭議時,可以更準確地維護自己的權益,且在擬定或簽訂契約之前,亦能預先進行風險規劃,避免踩雷,讓商業交易或日常生活的法律權益都能更添一層保障和安心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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