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!欠錢居然可能不用還?論消滅時效的效力。

2025-12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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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常生活中,「欠錢還錢,天經地義」是我們經常琅琅上口、視為理所當然的道理。然而在法律的世界裡,這樣的道理卻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,就是本文將介紹的「消滅時效」,它的效力可能讓債權人永遠無法再收回款項,不可不謹慎!

「消滅時效」就像是法律對債權施加的催眠術,時效一到,債權雖然沒有完全消失,但法律將會讓它沉睡不醒,以下讓我們為您進行詳細的解說。




一、什麼是消滅時效?

「消滅時效」指的是債權人可以行使請求權的時間,如果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期間內,不行使該請求權,則一旦期間屆滿,債務人就可以產生「拒絕給付」的抗辯權,合法向債權人拒絕清償該債務。


二、為什麼法律上要有消滅時效的存在?

法律的設計,不喜歡讓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,因為隨著時間推移,相關的證據容易滅失,當事人的記憶也已經模糊,如果讓舊債權一直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,將會不利於經濟活動和社會關係的穩定。

而且,既然法律都已賦予債權人權利,債權人就應當去積極行使,但如果債權人長久以來不理會,則會認為債權人對該權利不夠重視,則法律也不會再保護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!


三、各式的消滅時效,有長短不一的期限

消滅時效的期間,依據債權的種類有不同的規定,大致可區分為「普通時效」、「短期時效」和「特殊時效」:


(一)普通時效:15年(民法第125條)

原則上,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期間是15年,這是最常見且最長的的時效期間。


(二)短期時效:5年或2年

(1) 5年短期時效(民法第126條)

這類債權通常是關於「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養老金、定期給付」等定期反覆給付的債務,為了加速清算,時效訂為 5 年。


(2) 2年短期時效(民法第127條)

這類時效大多針對日常生活中數量多、金額小、容易清算、且交易憑證容易散失的債權:

與買賣、服務相關: 醫生、律師、會計師的報酬、承攬人的報酬、商品的代價、房客的住宿費;與生活相關: 運輸費、墊款、餐飲費、公證人或代書的報酬。


圖表1來源:筆者自製


(三)特殊時效:侵權行為(民法第197條)

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,時效則亦較短:


(1)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(2)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,逾10年者亦同。

舉例而言:甲被乙開車撞傷,若甲知道是乙撞的,必須在2年內向乙求償;但無論甲知不知道,原則上,如果車禍發生超過10年,賠償請求權也會消滅。


四、那債權人該如何做,以避免權利睡著呢?

債權人如果發現時效快到了,民法上有「時效中斷」的制度,可以採取以下的措施,讓時效可以自中斷事由終止時起,重新起算:


(一)請求:向債務人提出請求(訴訟外的請求,例如發存證信函),但請求後必須在6個月內起訴,否則視為不中斷。

(二)起訴:提起訴訟,這是最確定的中斷方式。

(三)承認:讓債務人承認債務存在,例如:簽立還款計畫、支付部分款項。


圖表2來源:筆者自製



另外,為了保護權利人因客觀事由不能行使權利,民法上還有「時效不完成」的制度:如果發生了某些法律規定的障礙,例如:天災、不可抗力、繼承事件,則在該障礙消滅後的一段期間內,得停止時效的進行,並將時效期間延長。


結語

以上的介紹,希望能讓讀者在處理任何法律關係時,理解消滅時效的法律規定和原理,並具備時效意識。這是保障自身權益其中關鍵的一步,避免讓時間成為自己權利最大的敵人,落入債務人可以主張欠錢可以不必還錢的窘境喔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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