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族如何順利接班?不接班子女能獲得分潤嗎?企業傳承的法律教戰守則

2024-10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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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古代,常見皇子為了爭取王位繼承,無不使出渾身解數,甚至不惜兄弟殘殺。時至今日,類似情況仍不斷上演。企業主除了即早規劃傳承,也應該充分理解預設接班人的意願,以及在不干涉企業營運的前提下,保障無接班意願者和非內定接班者享有企業的獲利分潤。萬國法律事務所集結多年實務經驗,提供傳承布局的最佳建議。

企業主如何順利傳承家族企業給有意願接班的子女?

2022年,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63萬家,占全體企業達98%以上,創歷年新高,其中又以家族企業為大宗,這些家族企業中,白手起家、辛苦大半輩子的企業主,有些仍然在企業中奉獻一己之力、思考未來營運走向,有些或許已經開始思考企業傳承的問題。


「傳承」二字,除了必須考量接班人與企業之間是否契合以外,最難解的問題往往發生在家人與家人之間。如何在傳承之餘,維持家族和諧、確保接班子女順利接班、非接班子女仍有經濟上的保障等,在在需要仔細思量,以下將提出各類可能發生的問題及可以思考的解決方向。


在現實中,企業傳承可能發生四種情形:

  • 企業主有意願交班,子女也有意願接班:
  • 企業主有意願交班,但是子女無意願接班;
  • 企業主無意願交班(或無具體交班計畫),但是子女有意願接班;
  • 企業主無意願交班(或無具體交班計畫),而且子女也無意願接班。

 

以下先就雙方均有意願的情形,即第一點「企業主有意願交班,子女也有意願接班」探討可能採取的相關規劃:

規劃一、提前學習經營知識與公司運作

假設子女很早就表達有接班意願,企業主可以考慮於子女就學階段,即配合子女志趣,善誘子女選擇有助於未來參與企業經營的院校及系所就讀。


另外,企業主也可以考慮於適當時機,盡早讓子女接觸企業經營,例如:於子女就讀大學院校期間,即安排子女以實習等方式,進入企業見習或參與運作,盡早讓子女了解實務運作及市場生態,同時也可以藉此再次確認子女的接班意願。

 

規劃二、利用學徒制來減少日後摩擦

在子女正式進入企業後,為了加速子女掌握企業有關的人事、財務及業務等經營能力,同時降低子女日後與「老臣」相處可能發生的摩擦,企業主可以考慮請各業務單位的資深經理人給予指導,例如:安排子女於每週特定時間,隨同該名經理人辦理相關業務,藉此機會讓子女即早接觸各業務單位的負責人及外部人脈,除了有助於近距離理解負責人的思維與做事方式,同時也能增加彼此的熟悉程度,減少接班後新舊世代的經營摩擦。

 

規劃三、採取法律行動

除了前述接班作業外,企業主最終仍然必須面臨更實際的法律問題,亦即「如何」及「何時」將股權(企業所有權)移轉給子女。實際上,報章雜誌常出現的子女爭權糾紛案,十有八九是企業主「生前」未能預先妥適安排股權分配,以致於繼承發生時,子女為了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分配,進而爆發糾紛。


很多時候企業主的顧慮是出於,雖然想將股權移轉給子女,但是往往又擔心股權過早移轉,日後經營上如果理念不同,或是其他因素導致子女轉賣股權,將導致苦心經營而來的經營權最終旁落外人,因此一再猶豫、躊躇不前,但是這種心態卻極有可能發生未及時進行股權分配,就驟然發生子女爭權的局面。


針對上述企業主擔心股權提前過戶移轉的問題,或許可以考慮以股權信託的方式解決。先前即有實際案例:一名企業主有兩名子女A、B,企業主規劃讓A接班,卻擔心如果將所有股權贈與給A,對B並不公平,但是如果將部分股權給 B,B 有可能會將股權轉賣外人,一旦股權外流,日後 A 的經營權即有可能遭受挑戰,考量上述風險,企業主決定將股權交付銀行信託,子女A、B 為信託受益人,每年可領取股利,也可行使股東權利,惟股權由銀行信託保管,A、B均不能任意處分。此外,在其他案例中,同樣有信託股權僅在特定條件之下才可以轉讓的約定,例如:僅能出售給指定的家族成員,或是當子女達一定年齡時,先返還部分股權給子女。


如果企業體較為龐大,則企業主或許需要考慮另一層次問題,即如何事先規劃股權,避免外部勢力介入。以食品大廠泰山公司為例:起初由彰化詹家兄弟創立,在歷經70年後,因股權繼承給第二代及第三代,早已分散四逸,再加上家族內部分合不斷、無法團結對外,以致於內憂外患最終被龍邦集團取得經營權。


反觀汽車工業廠東陽公司,其公司的吳家三兄弟年歲差距雖大,但是對於鞏固家族股權一事,三兄弟均有共識,甚至訂入家族憲章明確規定:家族持股僅能於家族內部轉讓,股權不得外流,藉此避免公司經營權旁落,對於希望保有經營權的家族企業,實為一個積極正面的參考。

 



如何利用贈與、遺囑,預先安排家族企業?如何善用控股公司、閉鎖性公司來防止股權分散?萬國法律事務所解析家族傳承的法律攻防戰



如何確保爭取失利的子女、無意願承接企業的子女,在不干預營運下享有企業獲利分潤?

爭取失利或無意願承接企業的子女,在與企業經營幾乎沒有交集的情況下,無法藉由股權獲取企業營運利潤,往後的經濟條件和際遇可能相對不理想,這結果應非企業主所期待。


其實,之所以出現上述利益分配不均的情況,究其原因,可能都是為了避免爭取失利的子女、或起初無意願承接企業的子女,嗣後改變心意而干涉經營,因此並未分配股權給他們。


但是實際上,在《公司法》中,有所謂「無表決權特別股」、「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特別股」,以及「表決權拘束契約」或「表決權信託契約」等工具可以運用,企業主如果善用這些工具,一方面可以防止接班子女的經營權再遭干涉,另一方面也可以安心將股權分配給未接班子女,讓他們能夠藉由股權,穩定地獲取企業經營利潤。


除了經營權接班安排,未接班者的分潤也可透過相關法律提供保障。圖︱Pexels


※本文摘自《無爭:家業長青的傳承密碼》(萬國法律事務所著),圖文由商業周刊授權刊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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