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0-27
解憂理法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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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約時常見「違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」、「違約者應給付OOO元之懲罰性違約金」、「違約者應給付OOO元之違約金」等文字,這些簡單文字的差異在違約情況發生時,真的有實質影響嗎?
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在現行司法實務運作上「請求損害賠償」,除了應該就造成損害的事實進行舉證,更應該就請求賠償的關連性及數額進行證明,否則即使違約造成損害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實,不能舉證說明請求數額實在,依然是拿不到對應的賠償!常見有人大肆起訴請求數千萬高額賠償,付了大把的裁判費,最後只拿到幾萬元的勝訴判決。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,建議讀者在簽定契約時,注意違約條款文字的拿捏,保障雙方權益的同時,也避免求償困難的窘境。

民事訴訟法277條前段: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」,而法條中提到的「事實」,除了違約的事實外,當然也包含了因為違約受到損害的事實、受到多少損害的事實。以工廠經營者為例,假設經營者甲向上游供應商乙採購1000萬元原物料,乙卻交貨遲延20日、實際導致甲方生產進度落後、造成停產之損失、員工加班趕工之加班費用、對下游客戶丙的違約賠償費用等,經甲方計算合計約100萬元:
如未約定違約金,縱然甲方已經證明乙方確實有遲延交貨之事實,仍應提出各項證據說明其主張的100萬元損害賠償數額,例如工廠機台停產畫面、監視錄影畫面、產能計算公式及營業損失、員工打卡紀錄及加班費支出、客戶丙的索賠證明等。
縱然提出上述的證據,也可能面對乙方提出各項答辯,例如:機台有無停機必要?停產期間是否原有排定之生產計畫?生產計劃是否合理?是否可調整而不致停產?產能計算公式是否合理?同業標準為何?各加班員工是否全數投保於甲方?是否有使員工加班之必要?是否有提出員工工作紀錄?工作報告?是否已實際支付丙方賠償費用?
最後法院再就兩造的主張與抗辯進行取捨認定,判決出來的賠償金額可能寥寥無幾。
民法第250條規定,契約當事人得約定違約時,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,而違約金視為因違約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亦即雙方早已有明確約定當違約事實發生時應支付違約金,則本於契約自由,一經確定有違約、有受損害,則可獲致契約所約定違約金數額的相對賠償。
則只要甲方已經證明乙方確實有遲延交貨之事實、確實因遲延交貨受損害,就算無法明確提出各項損害的計算方法與實際數額、就算乙方提出各項答辯,除了違約金約定顯有過高的情形下法院有酌減的空間外,通常即可獲致原先契約約定的賠償數額,例如原先如果約定明確數額如「乙方如未能於交貨日給付標的物,應給付甲方100萬元之違約金。」,則依約定違約金即為100萬元;或約定明確計算式如「乙方如未能於交貨日給付標的物,每延遲一日應給付合約總價金1%之違約金。」,則依約定計算違約金即為200萬元。(遲延20日*10000000元*1%)。
同字面上的解釋,此種違約金用途在於約定「損害賠償總額」,故於使用上請特別注意,如果僅有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,則如果發生超過額度的實際損害,可能有無法求償之風險。
具有督促、嚇阻違約發生的效果,發生違約狀況時,違約方除了需支付違約金外,受損害人可以再提出各項證據主張損害賠償。特別注意此種違約金的約定,必須於契約文字上特別寫明「懲罰性違約金」。

(圖片來源:頻道主自製)
為了避免違約時求償無門或舉證困難,簽約時對於違約條款的文字拿捏非常重要!簽約簽得好,求償沒煩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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