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-08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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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企業招募新人時,對於有經驗的應徵者,多會進行背景調查(reference check),一般是向之前任職的公司查詢應徵者任職時的品行及工作狀況。 但由於我國民情一般較隱惡揚善,加上個資保護法規影響,招募單位的人資同仁對此往往傷透腦筋,轉而在面試時詢問,甚至進一步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供查核。
面試新人時常常有以下對話:
面試官阿英(通常為用人單位主管):「請問您是先生還是小姐?」
應徵者阿美:「哦⋯⋯我是小姐。」
「女的啊,我聽妳講話有腔調,是原住民還是東南亞來的?」
「ㄛ⋯⋯我是台東來的原住民。」
「已婚還是未婚?」
「未婚。」
「最近有結婚計畫嗎?」
「已有論及婚嫁男友,確實在半年內會結婚。」
「結婚後會馬上懷孕嗎?」
「事實上已經懷孕了。」
「⋯⋯⋯⋯,抱歉那本公司無法錄取妳。」
以上面試官在招募期間所問的問題,自用人單位而言固屬符合用人需求的邏輯,但每個問題都涉及就業歧視,可以罰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,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還會被主管機關公布。
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,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。」
因此面試時,問題請盡可能避開前述法條提及的「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工會會員」,以免害公司被申訴後裁罰。
然而在該問題涉及「真實職業資格」時例外,詢問即無就業歧視疑慮。例如要求空服員身高在 160 公分以上者,即屬容貌歧視,但若要求 TOEIC 成績在 600 分以上,具一定英語溝通能力,始能勝任服務外籍人士之職業需求時,雖然屬於「語言」之差別待遇,但因屬真實職業資格之合理要求,並不會構成就業歧視。
另外,許多招募單位的人資也喜歡要求求職者提供如良民證、聯徵中心信用紀錄等,甚至對應徵者進行智力測驗、心理測驗、測謊、HIV 檢測(愛滋病帶原)等資料,若無法律依據或職業上合理需求,貿然、無差別地要求所有求職者提供上開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,對求職者個人隱私將造成嚴重侵害,將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。」有被主管機關裁罰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之可能。
「就業歧視」及「隱私保護」乃招募面試過程中兩大地雷區,為免面試官因不諳勞動法令誤蹈法網,致令公司遭受裁罰,甚至被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,令商譽受損,難以吸引好的人才加入企業服務,影響企業競爭力,勞動法令遵循宜提前至招募時落實,可能擔任面試官的各級主管應接受相關勞動法令規範的教育訓練,較為熟悉勞動法令的人資及法務人員亦可適時在場陪同提醒,以維護企業的雇主形象,利於營造吸引人才的環境,進而提升競爭力。
作者:陳業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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