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業鑫說法】在社群分享面試經驗竟收到存證信函、可能挨告?專家解析「言論踩線」的法律爭議
2025-05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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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,一位年輕求職者在社群平台分享面試經驗,卻在數日後收到企業寄來的存證信函。 近年來,無論是公開面試經歷,還是「大聲離職」分享職場爭議,與企業產生法律衝突的事件層出不窮。這背後其實牽涉到言論自由、隱私權、名譽權以及勞資關係的微妙平衡。 針對這起案例,律師陳業鑫,從員工、企業、平台三個角度,釐清法律紅線。
員工篇:有分享的自由,但「講什麼」有界線
尊重言論自由,是公民社會成熟的象徵。求職者與職場工作者:你有分享經驗的權利,但不代表在法律上毫無責任,網路空間同樣受到法律規範。
可以分享的內容:
- 客觀事實:面試流程、面談方式等,如「面試通知很臨時,是在指定面試日前 2 天我才收到通知」、「等待時間超過 1 小時」。
- 主觀感受:「面試官語氣強勢,我感到不舒服」、「氛圍讓我覺得壓力很大」。
- 融合陳述:「通勤需一小時,考量時間婉拒 offer」。
可能踩紅線的行為:
- 不當的指控:若指控面試官性騷擾、歧視,須有具體證據,否則可能涉及法律責任。建議面試者一旦察覺問題異常,即可開啟手機錄音取得證據,以保護自身權益。
- 情緒性標籤:「這公司是地獄」、「面試官是神經病」,這類用語恐導致公然侮辱與毀謗。
- 洩漏營業機密:若在面試中接觸到企業尚未公開的商業資訊,貿然揭露,恐將觸犯《營業秘密保護法》。舉例來說,有些公司的競爭力來自於採購策略,面試官透露他們在遙遠地區找到特定原物料供應商的資訊,並詢問你是否具備相關語言能力或出差意願。這類訊息,其實可能是企業的重要營業秘密,無正當理由隨意洩漏, 恐涉法律責任。
建議做法:
- 避免指名道姓:除非手上有明確且充分的證據,否則不宜直接點名企業或個人。
- 標明主觀感受:清楚註明自己分享的是「個人經驗」,並強調這不代表所有求職者的普遍感受。
- 描述負面體驗,採中性詞+具體事實:避免情緒化用語或誇張渲染。例如,若想表達面試官態度嚴厲、問題過多,可具體描述:「面試過程中,3分鐘內被連續提問9個問題,讓我一時之間難以作答,對我而言有些刁難。」
- 謹慎判斷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其他應保密事項。
企業篇:存證信函「施壓」效果有限,小心反傷自己
在台灣,「存證信函」常被視為訴訟的前哨戰,但本質上,它只是透過正式文件表達立場,有時也帶有一定程度的「施壓」意味。若過度濫用恐引發反效果,損害自身聲譽。
雖然我是律師,但並不鼓勵動輒訴諸法律程序,建議大家盡可能透過協商和平解決爭議。例如,當出現誤解時,可以主動以信件或電話關心對方,說明:「是否有誤會?這些問題是為了測試你的專業能力、領導力與抗壓性,並確認你是否適合特定任務。」若溝通後對方仍持續惡言相向,甚至涉及洩漏營業機密,那麼企業只好訴諸法律手段追究責任。
企業可以做的是:
- 強化保密機制:面試前明確告知保密義務,必要時要求簽署切結書。
- 面試官教育訓練:避免在面試中侵犯隱私或出現就業歧視性的提問。不只是面試當下,連面試前要求填寫的表格內容也應遵守這個原則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:
- 婚育狀況:不得詢問是否結婚、生育、懷孕或未來是否打算育嬰留職停薪。即使面試者主動提及懷孕,也應避免追問「如何兼顧家庭與工作」,可改以開放式提問,如:「未來若有育兒需求,你希望公司能提供哪些職場友善措施協助你兼顧工作與家庭?」
- 宗教、政黨立場:不得詢問求職者的宗教信仰或政治傾向。
- 年齡:入職前填寫的基本資料表單中,最嚴格的作法甚至連年齡也不宜詢問,最多只能確認是否已成年,以確保之後簽約具備法律效力。
- 前公司薪資:薪資資訊應尊重求職者與前公司的保密約定,除非求職者主動提供,否則不宜強行要求揭露。
- 無正當理由要求個資隱私資料:如應徵客服或總機等職務,卻要求提供良民證或個人信用聯徵紀錄。
- 特殊情況: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第37條規定,員工人數超過67人的企業,須聘用至少1%的身心障礙者。因此,在招募或面試過程中,企業可主動詢問求職者是否為身心障礙者,但必須清楚說明提問的法定原因,並尊重求職者意願。
建議做法:
- 明確規範面試內容中的保密項目。
- 對內教育主管與面試官提問邊界(避免歧視、侵犯隱私)。
- 如真遇惡意誹謗,蒐證後正當提告,而不是模糊嚇阻。
平台篇:「言論自由的舞台」也有邊界與責任
這次事件中,平台業者表態支持合理言論,承諾為用戶提供法律協助。但作為律師,我也提醒:平台有輿論影響力,也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。
平台可以這麼做:
- 建立明確審查機制與使用者規範,鼓勵「事實描述+主觀感受」而非情緒發洩。
- 提供內容下架申請與申訴機制,保障雙方權益。
- 在用戶介面加註提醒,明示如何合法、安全的分享經驗。
平台不能做的是:
- 放任極端言論,無任何使用規範。
- 把所有問題推給「使用者個人觀點」,逃避管理義務。若企業提出面試者分享的內容涉及公司商譽或營業秘密等事項,平台方還不願意下架,可能會成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訴訟的共同被告。
台灣是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,但言論自由背後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求職者要認識法律界線,理性分享個人經驗;企業針對面試官,施以最嚴格的教育訓練,以合理方式維護自身權益;社群平台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,依法落實內容管理,打造健康的資訊環境。
作者:陳業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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