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業鑫說法】台幣急升,公司可否改以美元支付員工薪資、避免匯損?法律紅線、員工權益一次看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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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新台幣暴力式急升,讓大家聯想到上的世紀八〇年代的日本。 因為 1985 年由美國、日本、西德、法國及英國的財長與央行總裁於美國紐約簽訂廣場協議,透過協調各國干預外匯市場,使美元貶值、其他貨幣升值,解決美國大量貿易赤字問題。

借鏡廣場協議日圓升值經驗:台灣企業如何避險求生?

日圓在廣場協議後迅速升值,從 1985 年的約 240 日圓兌 1 美元,至 1988 年初已升至 120 日圓兌 1 美元,升值一倍,讓日本企業承受非常大的壓力,為求生存,日本企業想出各式各樣的避險方式,包括從員工薪資結構下手。 


台灣企業可以從當時的日本企業避險措施學習哪些經驗?


一、 哪些企業可能會承受較大匯率變動壓力?

當時日本出口導向型企業受到廣場協議影響最大,特別是汽車、電子等產業的出口競爭力大幅削弱。 


目前台灣對美國出口產業,金額較高者分別為資通訊產品、電子零組件、汽車零組件與扣件、機械零件、自行車、運動器材、家具、塑膠製品、手工具及水五金等。 


這些產業本來就面臨龐大關稅壓力,如果再面臨台幣匯率急升,形容被關稅及匯率夾殺的困境,廠商自然要想辦法避險及縮減成本。


二、 真的可以改用美元支付員工薪資嗎?

在廣場協議當下,為對抗日圓升值的不利影響,當時日本一些大企業開始採取非常規手段以維持成本與利潤結構,其中包括「使用美元支付員工薪資」的實驗性措施。


在台灣可以如法炮製嗎?原則上是不行的。 


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,工資之給付,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。 


在台灣法律體系下,「通用貨幣」是指新臺幣(TWD),也就是國內實際流通並具有法償能力的貨幣。



美元不是台灣通用貨幣 違規最高恐罰 150 萬元

美元雖為國際通用貨幣,但並非台灣境內的通用貨幣,因此原則上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「通用貨幣」。 


若企業出口收受美元,為了避免匯損,執意以美元支付員工薪資,員工如向各地勞動局申訴檢舉,經勞檢查證屬實,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,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 


此外,若企業規模較大,影響員工人數、金額較多,或違反情節較嚴重,例如將匯損全部轉嫁給員工承擔,導致員工生活困難者,主管機關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,亦即最高可罰 150 萬元。 


若有勞資爭議發生時,員工將雇主告上法院請求給付工資,法院勞動法庭也將將回歸新臺幣為工資計算金額基準。

 


哪些情境用美元支付比較沒問題?

如果是因外派員工而給與外派津貼、租房補助、往返機票補助等款項,因實質上這些給付內容並非工資,而屬於外派生活成本增加補貼之恩惠性給與,自得由雇主決定以何種貨幣支付。 


不過為了避免爭議,建議企業於僱傭契約及外派津貼補助辦法中,保留變更支付貨幣之彈性,且各該貨幣至少應該是國際通用貨幣,且得作為支付前述各項生活花費之用較為妥適。



作者:陳業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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