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業鑫說法】員工下班留在公司滑手機,只要打卡紀錄超時,就能申請加班費? 人資必看:落實「這 2 點」避免勞資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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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資長,我們該怎麼辦?——從羅生門到豁然開朗的加班控管之路

公司沒要求加班、員工下班留在辦公室滑手機,恐被判「默許加班」? 

「呼,又是一個被加班費搞到頭大的週五!」人力資源部經理林曉華揉著太陽穴,疲憊地將一份勞資爭議案件卷宗扔到桌上。 


會議室長桌另一頭的資深勞動法律師陳業鑫推了推眼鏡,輕嘆道:「老問題了,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這把尚方寶劍,可把多少企業斬得措手不及。曉華,你這次又遇到什麼難題了?」

 

林曉華苦笑:「還不是那個老王。他離職後提告,說他在職期間每天都加班到很晚,但公司從沒給過加班費。我們明明有打卡紀錄,但他從來沒申請過加班,也沒人『強迫』他留下來啊!法官會不會就憑打卡紀錄,直接判我們輸?」 


陳律師點點頭,嚴肅地說:「別說你,許多公司都沒給予足夠重視。老王這情況,就是典型的『出勤紀錄推定』。只要他的打卡紀錄顯示超時,法律就直接推定他是在執行職務,而且是經過你們資方同意的。」 


「同意?我們從來沒同意他這樣啊!」林曉華拍桌,「他就是喜歡待在公司滑手機、看影片,我們根本沒要求他工作!」 


「問題就在這裡,」陳律師語重心長地解釋,「法律推定一旦成立,舉證責任就轉到我們雇主身上了。如果我們提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那些超時不是工作,或者他並未經公司同意,那麼,法官就很有可能直接依據打卡紀錄,計算他應得的加班費。」 



立即建立加班申請制!2個核心策略推翻「出勤紀錄推定」 

林曉華臉都綠了:「所以,我們現在『沒有強制要求同仁一定要準時下班,若超時也沒強迫同仁一定要申請加班或表態為個人因素滯留公司』的這種佛系管理,反而變成我們的死穴了?」 


「沒錯,這正是企業最容易輕忽的地方。」陳律師頷首,「最高法院有個案例判決,跟你們情況很像。勞工提出打卡紀錄證明加班,法院就直接推定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。如果你們不能證明他未經同意而加班,勞工的請求就會有理由。你們現在的模式,在法律上幾乎等同於默許加班。」 


林曉華聽得一陣冷汗:「那……我們該怎麼辦?總不能把所有超時的都算加班吧?有些真的就只是個人因素。」 


陳律師沉吟片刻,從公事包裡抽出一疊資料:「這就需要我們來推翻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推定。有兩個核心策略,你們必須立即落實。首先,也是最重要的——建立並實質運作『加班申請制』。」 


「加班申請制?」林曉華皺眉,「我們有啊,只不過……大家好像都沒在用。」 


「這就是問題所在!」陳律師語氣加重,「民事法院確實多數認可,如果雇主有明確的加班申請制,而且實質運作,那麼勞工沒有依循程序申請加班,就可以作為推翻推定的反證。但如果制度只是『掛好看的』,或是你們明知員工超時卻不加制止,那法院就不會買單。甚至,如果被查出你們以『責任制』之名行規避加班費之實,那更是大忌。」 


林曉華若有所思:「所以,我們必須把加班申請流程『活化』起來,讓它真正被執行。 



光建立加班申請制還不夠!人資主管必須知道的「即時更正義務」 

「完全正確!」陳律師肯定道,「除了加班申請制,還有第二點,也是行政法院判決要求的『雇主即時更正義務』,這個比民事法院更為嚴格。」 


「即時更正義務?」 


「是的。行政法院認為,即便你設有加班申請制,但如果發現員工的打卡紀錄有異常,例如下班後還長時間停留在公司,你們雇主就有『即時更正』的義務。」陳律師解釋道,「也就是說,在核發當月或次月工資之前,你們必須會同勞工,把那些與實際出勤不符的簽到退或刷卡紀錄,確認並修正掉。」 


林曉華驚訝道:「這……這也太麻煩了吧?每月都要去核對每個人有沒有超時?如果他沒申請加班,我們還要主動去問他是不是工作?」 


「聽起來麻煩,但這是避免未來更大麻煩的關鍵。」陳律師拿出一個流程圖「我建議你們可以這樣做」。



雇主「即時更正義務」的 3 個落實建議 

1. 善用電子系統自動管理: 

「你們公司應該有電子考勤系統吧?」陳律師指著流程圖,「設定一個自動功能,每月固定時間,讓系統自動跳出視窗,要求勞工確認上個月那些『異常』的出勤紀錄。所謂『異常』,就是超出正常工時,但還沒被認定為加班的部分。」 


2. 明確界定超時原因: 

「在確認介面中,務必明確要求勞工區分,這些異常超時究竟是『延長工作時間』(也就是加班)還是『因個人因素滯留公司』(非工作時間)。」陳律師強調,「這樣可以有效釐清責任。」 


3. 引導補行加班申請程序: 

「如果勞工確認該異常時間確實是『延長工作時間』,系統就應該即時引導他盡速補行加班申請程序。」陳律師補充道,「這樣不僅能讓非正式的超時轉為正式的加班,符合公司管理流程,同時也為你們提供了有效推翻法律推定所需的反證。」



超時管理新解方!這套「加班控管新機制」,才是公司合法合規的生命線 

林曉華邊聽邊點頭,思緒逐漸清晰:「所以,只要把這個流程自動化,員工每月自行確認,就能有效區分是加班還是個人行為。如果是加班,就引導他們補申請,這樣就既符合法規,又避免了爭議。」 


「正是如此!」陳律師滿意地笑了,「這比你們事後在法庭上被追討高額加班費,甚至被勞檢處罰,要有效且經濟得多。你們現在『超時 4.5 小時以上者加以控管』的做法,只是個起點,更重要的是全面落實加班申請制與即時更正義務,確保所有超時工時都能被合法妥善地處理。」 


林曉華站起身,原本緊鎖的眉頭終於舒展開來:「陳律師,這次真是豁然開朗!看來,這套新的加班控管機制,是我們公司未來合法合規的生命線啊!」

 

走出會議室,林曉華感到前所未有的輕鬆。她知道,這不僅是一場關於加班費的危機處理,更是一次全面提升公司勞資管理水準的機會。而這一切,都將從那個 HRM 系統即將自動彈出的「加班時間確認通知」警告視窗開始。




作者:陳業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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